
晚上,我在高速公路匝道上突然撞到路上的一块石头,损坏了我的车。修理费用超过10万日元。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应该为此负责吗?这就是上海保时捷车主秦先生的遭遇。秦先生认为,自己缴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保障交通安全的义务,对未能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应承担责任。上海城头绕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此被起诉。然而,畑先生一审败诉。法院认为,根据案发当日被告提交的维修、清洁工作记录,可以认定被告已完成检查工作。事发当天,已按照国家公路养护标准进行清理工作。从日常生活常识来看,不可能要求养护部门随时随地、24小时对路段进行检查和清洁。这对被告的控制义务要求太高了。哈塔后来提出上诉。 10月10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方面,证据并不能证明管理方对所有道路进行了清理和检查。另一方面,客观结果是管理方未能确保车主的安全,应该承担责任。”秦先生表示,他对判决不服,将继续上诉。撞到高速公路匝道上的石头,修起来花费了10万多元。高速公路运营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秦先生拥有一辆保时捷,住在上海。 2024年11月29日18时45分左右,沿虎峰出口约7公里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闻大道上,事发时天色昏暗,没有路灯,原告车辆行驶约400米时,突然与路面上一块未犁过的石块相撞,车身部位受损,车辆失控。控制并与车辆相撞。您可能会撞到护栏并对车辆造成严重损坏。案发后,秦先生将车辆送去修理,花费了修理费用169905元,救助费用1000元,并决定将这笔钱支付给高速公路运营方上海城头绕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头高速公路公司)。畑先生支付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信该公司已与海城头高速公路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对方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有责任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和安静。未能及时修复越过道路障碍物,及时安装警示标志,缺乏防护措施,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价值降低。损坏的车辆。照片由受访者提供。羽田先生因此起诉对方。根据秦先生提交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上海城投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按照国家标准履行检查、保洁等管理职能。路上的石头。图片提供:受访者:根据相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涉案道路的养护检查等级为一级,即白天至少要进行一次检查,且必须双向进行全检。被告于当天履行了该义务,执行了两次机械c倾斜和一次手动清洁。被告也完成了清洁工作。 《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被投诉人的义务是及时清理道路,而不是实时清理道路。被告履行了法定的养护管理义务,不能要求养护部门24小时对高速公路进行保洁。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原告撞到的岩石较大,且事故发生在斜坡上。如果原告遵守40公里/小时的坡道限速并小心驾驶,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原告也有过错。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这起事件中涉及的石头应该是我前面的汽车扔出的建筑垃圾。真正的肇事者一定是前车的司机。由于没有找到真正的罪犯,我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不能转移到被告身上。初审法院驳回了诉讼,裁定要求“及时”清理并不意味着“随时”。根据判决书,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纠正措施、赔偿损失等。公共道路管理者履行了清洁、保护和警告的职责。如果我们不能证明这一点,我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诉讼中,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商业合同关系,被告违反合同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原告民主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作为公路管理者的合理管理维护职责。本案中,原告缴纳通行费,被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对道路进行管理和养护。 被告提供的检查记录。受访者供图 根据我国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第3.4.1条规定,必须按特定频率对公路状况进行日常检查。第4.2.1条规定公路养护检查等级为一级。第4.3.2条规定实行一级养护检查的高速公路,每日检查频次标准至少为一次白天一天,一级高速公路、公路,双向检查。根据案发当日被告提供的养护、清洁工作记录,确认案发当日,被告已按照国家公路养护标准完成了检查、清洁工作。从日常生活常识来看,不可能要求养护部门随时随地、24小时对路段进行检查和清洁。这对被告的控制义务要求太高了。交通运输部在《关于明确《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含义的紧急请示》的回复中也澄清,日常道路养护中的“及时”清洁并不意味着“随时”。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部门清除道路上的杂物呃。公路养护部门按照规定频率或者相关工作要求进行定期保洁的,不属于“疏忽养护”。据此,原告关于被告违反合同、忽视高速公路管理维护义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道路进行了检查和养护,事故是由于道路上存在被告无法预见的石块而发生的。如果石头确实是前车留下的垃圾,那么真正的侵权人不是本案被告,而是前车。原告本应是该车的驾驶员,本案中原告明确主张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最终,被告履行了道路管理、养护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对车辆维修费、救助费、车辆损坏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原告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上诉二审被驳回。高速障碍物造成车辆损坏的事件经常引起争议。一审判决后,畑先生提起上诉。秦认为,上海城投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已对所有主要道路和匝道进行了清洁和检查。另外,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的清洁检查a大部分是在白天进行的,但夜间道路安全由谁负责?二审判决。受访者提供的照片中还有一个重要点是,车主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车主和公路经营者建立合同关系,对方有保证交通安全的义务。结果车主在路上撞到了石头,对对方来说是违约行为。道路运营商如何确保交通安全与车主无关。 10月10日,畑先生收到了本案的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不能证明城投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向城投公司追偿车辆修理费、打捞费、车辆损坏费的请求没有根据,不能成立,驳回上诉。潇湘晨报记者发现,因道路障碍物造成车辆损坏的案件屡屡引发争议,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当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ar案中,法院认为,案中证据不能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履行了清扫、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车主承担70%的责任,道路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徐先生要多付3000元修你的车。湖北省十堰市茂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车主在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缴纳通行费后,与道路上的障碍物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法院判决追究司机侵权责任。尽管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道路进行清理和养护,但仍造成d 由于道路未通车而对原告造成损害。根据本案情况,决定该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7230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居延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茨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潇湘晨报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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